江门“养蜂人”贩卖海洛因获刑15年!曾在养蜂棚内藏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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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6-2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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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邓颖琪  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容某因在贩卖海洛因中途被民警抓获,并顺藤摸瓜在其自家蜂棚里搜出大量海洛因,合计193.1克,被一审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2019年3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容某接到吸毒人员赵某的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商量确定好交易毒品事宜后,容某骑摩托车前往赵某家交付毒品途中, 在台山市海宴镇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粉”5.04克。随后民警顺藤摸瓜仔细搜查容某住所,竟在容某家中的养蜂棚内搜出更大量的“白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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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粉”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蜂棚内藏有的海洛因重达188.06克。但被告人容某一直辩称,在其家中蜂棚搜出的毒品是代人保管,非其所有。然而,容某一直无法准确反映其所称的代为保管人的真实姓名、电话、籍贯等个人信息。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达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无法准确反映其所称的代为保管人的个人信息,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无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且其因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而被抓获,抓获后搜出的毒品可以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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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毒品犯罪危害个人身体健康,扰乱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和谐。人民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运用审判职能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的毒品犯罪行为更予以从重处罚。为此,台山法院告诫社会群众尤其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编辑:罗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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