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版曲库,才赔完钱又被诉!KTV告音集协垄断背后的版权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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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6-23 21:05

一起垄断官司在KTV行业激起水花。广东八家KTV企业诉音集协垄断,近日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国内为数不多KTV企业告音集协垄断的案子。

梳理双方过往纷争可推至2008年年底,当时音集协一次性起诉了北京200家KTV歌厅,而后开始大规模维权。近些年来,其它权利人也不断向KTV企业发起诉讼。

为何KTV频频成被告?在一份判决书里,一名经营者提到,市场的版权收费主体不一,歌曲的权利主体数以万计,企业很难悉数获得授权。面对不同权利人频繁起诉,有KTV经营者才赔完钱又被告;有人无奈应诉,请求法院酌情轻判;有人选择退场,离开这个行业。

为了摆脱垄断争议,音集协尝试作出改变,近两年几次表态将健全正版曲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6月22日,音集协发布公告:今年将免收卡拉OK场所因响应政府要求,在疫情停业期间的著作权使用费。

市场上何时有针对卡拉OK行业的正版曲库?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使用的利益冲突?种种疑问背后是版权江湖上各方势力胶着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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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得焦头烂额”,有KTV经营者选择转行

在经营KTV的7年里,叶于新打过十多起版权官司,从来没有赢过。最近他的败诉记录又多了一笔。6月6日,北京知产法院对广东八家KTV企业告音集协垄断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可追溯到2018年7月,当时包括叶于新在内的九家KTV经营者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音集协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官司进行的两年里发生很多事情:被告音集协因“删歌公告”引起舆论哗然,原告方有人退出官司,叶于新则因“开KTV太辛苦”,去年将一手创办的KTV企业折价转给下家。

近年来,随着在线K歌、迷你歌亭的崛起,传统KTV歌厅受到不小冲击。在面临行业激烈竞争的同时,KTV企业还可能频频惹上著作权官司。

“开业一年,维权的人来了。”叶于新告诉南都记者,最先上门主张权利的是音集协,后来他向音集协委托的收费方——天合公司交了三年许可费。

本以为侵权官司可能就此打住,不想只是开始。2016年,台湾音乐人叶佳修起诉叶于新的公司,称其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创作的42首歌,涉及《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等知名歌曲。在这场官司中,叶于新赔了2.23万元,平均一首歌赔偿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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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后来,因擅自播放《中国新歌声》第二季节目里的多首歌曲,叶于新的KTV企业被上海灿星公司告了7次,共判赔3.36万元。有段时间,他形容“律师函像雪花一样飘来”“官司打得焦头烂额”。

不仅叶于新,此次起诉音集协的八家KTV企业也普遍面临这样的尴尬。6月21日,南都记者以公司名称和著作权等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找到367份文书。梳理其中97份判例后,南都记者发现,八家企业全被音集协告过,相关案件数量达到41起,占比超过四成。

值得一提的是,有两家梅州的KTV企业在赔偿音集协8万元后,又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侵权百余首歌,合计赔了6.96万元。而鸟人公司董事长周亚平正是音集协现任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

除此之外,八家企业还被深圳菜之鸟、北京乐源知产代理公司、上海灿星公司等批量起诉过。南都记者统计97起官司,被告无一胜诉,累计赔偿金额超过60万元,最高的一首歌判赔800元,更多集中在300-600元区间。

事实上,八家KTV企业被诉侵权的案件远不止这些,有的还在与重庆索隆、深圳声影等版权方打官司,之后他们还会不会被诉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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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无正版曲库,权利人“一告一个准”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权利人依法维权无可厚非。但在经历一起又一起官司后,KTV企业为何还会侵权呢?

南都记者采访了解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指出卡拉OK使用的音像制品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一般而言企业购买的点播设备(VOD)都会自带曲库,但这些歌曲并未获得完整授权。

“目前国内市场买不到供KTV使用的合法正版曲库,经营者都在用盗版,所以(权利人)一告一个准。”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

每年交纳许可费,但音集协至今无法提供正版曲库,这是很多KTV业主感到疑惑且不满的地方。

叶于新回忆,有一次在庭审现场,他事先将VOD设备里的17000多首歌拷到U盘里,然后拿着它问原告代理律师——“音集协管理的歌曲有哪些?”“既然签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请问KTV企业能使用哪些歌?”然而,对方并未给出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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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音集协手中握有大量版权,出自200多家会员单位授权,包括环球音乐、索尼、太合等唱片公司。截至6月23日,音集协作品库总数167342,在官网可浏览作品名称、表演者、语种、制作单位和权利人等信息。

“音集协应该知道自己拥有哪些作品的代理权,但不会知道与之签约交费的经营者的曲库里收了多少作品。”上述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的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曲库不是音集协提供的,曲库制作方也不会将数据告诉它。

为此,这就要求使用者必须高度注意音像作品的权利状态,但这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在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中,有KTV经营者表示,VOD设备里自带上万首歌,所涉及的权利主体数以万计。无论哪个KTV经营者均不可避免存在未经授权使用歌曲的情况,而KTV经营者无法改变这一现状。

作为国内唯一的音像作品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成立之初正是为了破解这一困境。上个世纪80年代,卡拉OK从国外传入中国后得到快速发展。但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与卡拉OK经营者的版权纠纷不断升级。

而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权利人可授权音集协由其代为收费和发起维权诉讼;卡拉OK业者则通过与音集协签约获得一揽子授权,以此提高大规模获取许可的效率。

“这套模式搭建起来,最初运行得很好。KTV经营者无需面对不同权利人海量维权,唱片公司也乐于将市场‘蛋糕’做大。”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陶告诉南都记者,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建立音集协初衷并没有完全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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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诉讼不断,版权市场各方势力胶着

问题在哪里?

公开报道显示,音集协在2008年10月底首次发起大规模诉讼,一次性告了北京200多家KTV歌厅。当时有企业的代理律师质疑,音集协2008年5月才成立却要收2007年的版权费用,令人费解。音集协则表示,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即公告告知它向权利人支付费用。

缴纳许可费起算时间节点的争议持续至今。南都记者盘点发现,目前国内至少有两起卡拉OK经营者诉音集协垄断的判例,两案的原告均认为音集协要求补交费是滥用垄断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表现。

在昆明中院2018年5月作出的判决中,原告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公司称,音集协要求许可合同必须从2010年起签,且搭售了日文、俄文、地方戏曲等冷门歌曲。在拒绝交易的同时,音集协还陆续向其发起数十个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157万元。而如果双方正常签约,原告每年仅需向音集协支付版权使用费51万元。

音集协当庭否认了恶意诉讼的指控,称双方在2008年至2010年已签署了三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实际执行收费标准为5.5元/包房/天。但自2011年后,大明星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提出低于原来半价优惠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时音集协强调,诉讼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成侵权场所与音集协达成授权合同,实现卡拉OK版权正版化。

南都记者注意到,两地法院对音集协是否垄断作出基本一致的判决,即认定音集协有垄断地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实施了垄断行为,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就多家KTV企业告音集协垄断的案子,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管育鹰近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署名文章。她认为,在没有在先反垄断执法确定相关证据或裁决的情况下,是否搭售、合理定价是多少?由原告来承担这些需要专业能力和经济实力才能完成的举证责任,确实很难。

“事实上,不构成垄断的判定主要由于原告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并不意味着被告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方式上毫无瑕疵。”管育鹰说。

这恰恰是集体管理组织备受争议的地方。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曾提到,使用人对集体管理组织不满通常集中在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太单一。权利人则认为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退出机制不合理、分配不公平以及信息不透明等。

作为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桥梁”,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获得产业主体的认可,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两年前,一纸“删歌公告”将音集协与个别唱片公司的分歧置于台前。

2018年11月,音集协要求KTV及系统供应商下架6600多首歌曲,包括陈奕迅《十年》、张惠妹《听海》等。“删歌风波”背后正是英皇娱乐、爱贝克斯、丰华唱片公司不满音集协的分配方式,选择退会另行委托版权公司代理。

“目前版权市场各方势力胶着。”李陶告诉南都记者,“一些商业维权机构不断向小的唱片公司采购版权,然后以盈利为目的发起商业诉讼,把市场搞得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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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需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音集协的会员单位先后“出走”,非会员合法维权,这让很多KTV经营者颇为苦恼——在向音集协交钱外,又必须增加额外的许可费,否则难逃官司。

今年2月,曾有天津的法官统计发现,从2015年到2019年,裁判文书网上涉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受理量约6.77万件——尤其从2015年到2017年,相关案件数量呈翻倍增长态势。

一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曾专门研究过此类案件的特点。他告诉南都记者,所在的法院每年审理涉KTV侵权案约几百件,同个KTV经营者被不同原告起诉,一个案件刚完结赔了钱又被起诉。

“不光被告是熟客,原告也是熟客。”据他观察,从音集协到公司及个人维权,批量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在起诉前原告往往有备而来,KTV企业基本很少胜诉。

南都记者了解到,一般原告会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KTV包房点播涉案音像作品,并对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后期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同一段时间,取证人员可能连续造访多家KTV歌厅,而后由权利人发起大规模诉讼。

KTV企业如何规避侵权风险?该法官助理指出关键在于经过权利人授权,他建议企业更加尽到谨慎义务。比如在与音集协等签订合同时,与之沟通提供授权许可的歌曲列表清单,并明确授予的权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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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公告。

或许是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争议,音集协近些年来尝试作出改变。相关负责人几次表态将健全正版曲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6月22日,音集协发布公告称,今年将免收卡拉OK场所因响应政府抗“疫”要求停业期间的著作权使用费。

此外音集协不再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收费,这意味着相关成本支出将会下降。数据显示,音集协去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达2.7亿元,协会运营和管理成本为25%,创协会成立以来的新低。

但是叶于新很好奇,音集协具体分给权利人的版权许可费多少?这些年因打官司获得的赔偿金额又是如何分配的?目前这笔账单仍然成谜。

不难发现,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摆脱垄断的质疑。此前有专家对南都记者表示建议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提高许可授权等服务水平。

就目前来看,音集协似乎已面对竞争的压力。近期,一家浙江的大数据科技公司控诉,从音著协及其他权利人获得授权,可向卡拉OK行业提供正版曲库,但在全国多地推广时受阻。

6月19日,音集协公开指责对方“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并拒绝与之订立许可合同,随后福茂、摩登天空等10家唱片公司声明未授权该公司。目前双方均表态已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这起事件的后续有待观察,围绕音乐集体管理是否应开放竞争的讨论不时出现。李陶对此持谨慎态度,因为不管市场上有一家或者两三家,问题本质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解决“治理不透明、信息不公开、费率不合理、曲库不统一”的争议。

他建议,立法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运行方式进行更大程度地调整和监管,比如赋予其更多的信息公开义务,在著作权法修法上强化费率协商、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在李陶看来,著作权法不光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还要促进作品传播,兼顾使用者的需求。因此在版权保护制度设计上,需要考虑到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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