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要不要零添加?专家:暗示自己更安全对其他产品不公平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鉴定
原创2020-08-11 21:15

企业产品未来或许将被禁止宣称“零添加”!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一条征求意见稿,让“零添加”食品引发广泛关注。最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标识“零添加”商业噱头大于实际健康意义,但也不必谈“添加剂”色变。不少企业也表示,要适当考虑区域优势和消费需求、给予企业一定期限转换期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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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认为企业宣称

“零添加”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办法》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食品标识中不得标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

对于食品“零添加”的标识,广州消费者李女士表示,平时购物一般不会看食品外包装标识,不过自己一直认为标识“零添加”字样的产品质量更好、更加健康。北京消费者肖先生则认为“零添加”这些词,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有些产品包装上标注着‘零添加’,但成分表里还是有很多添加剂”。

多款调味料、酸奶产品

产品标识中含有“零添加”

事实上,包装标识“零添加”等字样目前在市场上处处可见。南都记者走访超市、浏览电商平台发现,酱油、酸奶、食醋、燕麦、咖啡等食品常常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一些食品包装上没有这类标注,但在产品介绍宣传时却使用了这类字样。

南都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发现,千禾、海天、太太乐、李锦记等多款产品调味料标注有“零添加”字样。其中,千禾主打“零添加”产品,其酱油、食醋、料酒多数标注有“零添加”字样,而海天、太太乐、李锦记也有产品标识“零添加”字样。此外,酸奶产品也常常使用“零添加”这类字样。包括简爱、骑士、奶赞、青海湖等品牌,在产品标识中也有“零添加”“0添加”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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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建议适当考虑

区域优势和消费需求

对于此次《办法》禁止标识“零添加”等字样的规定,业内人士则普遍给予积极反馈。简爱酸奶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积极拥护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若有新的规定出台,会根据新规重做三方审核。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产品无论包装还是广告,都是经过公司内部、政府以及第三方机构三重审核制定的,如果后续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也会积极响应,再次对包装等重新审核。

也有企业提出不同声音。青海湖酸奶质量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地处高原地区,区域本身属于天然无污染环境,有利于加工一些天然无污染的产品,公司一直致力于无添加产品的研发,他建议在制定办法时适当考虑企业区域优势和消费需求,若确定实施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转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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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说法】

部分产品只宣称“无添加”

其实已违反相关要求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副经理靳妍表示,目前市场上宣称“零添加”“无添加”等存在三种情况,其一是宣称不添加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此类属于含量声称,需要将具体的色素或防腐剂含量明确标示出来,只宣称“无添加”其实已违反相关要求。

第二种情况是一些产品宣称“无添加”实际上是产品标准本来就不允许添加的、或无需添加的物质。例如婴幼儿奶粉,规定本来就不允许添加反式脂肪酸、氢化油脂这类东西,若包装上标注不添加氢化油脂,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他产品有添加,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典型,即产品中宣称“不加糖”。靳妍指出不加糖其实和无糖是两个概念,前者一般来说是不添加蔗糖或白砂糖,但不代表产品完全不含糖,且部分产品虽然不添加糖,但要产生甜味的话会添加很多甜味剂,大量食用对身体有伤害。所以用“不加糖”“零添加糖”等宣称易误导消费者,是不对的。


声称“无添加”暗示自己更安全

对其他产品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

产品宣称“不添加”更多出于一种商业考量,而“添加”并不意味着产品不健康。

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传播分会常委钟凯向南都记者表示,虽然消费者希望食品“少添加”或“不添加”,但实际上完全排除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是做不到的。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诉求,企业有可能通过配方调整减少添加剂使用,但往往也会带来其他影响。比如为了不加防腐剂,需要更高的杀菌温度,或者需要冷链保存,影响便利性。

钟凯指出,添加剂的批准前提是安全有保障,因此无论有没有添加剂,食品的安全性是一样的。而声称“无添加”暗示自己更安全,甚至对于其他产品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其他】

除了关注“零添加”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问题也需重视

此次《办法》意见征集后,网友在社交平台展开热烈讨论,有网友表示除了“零添加”问题,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问题更为紧迫,留言评论“能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写在一起标注清楚,比什么都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太难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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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等均有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文字、颜色、大小等相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采写:记者陈菁钰 实习生谭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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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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