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云贵等地销售,该品牌卷烟产品的包装上印有我国科学重器射电望远镜“中国天眼”(FAST)的图案和字样,这引起了中国控烟协会的反对。
8月13日,针对此事,中国控烟协会在官网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严肃处理此事,并依法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呼吁书中称,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国家耗费巨资,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骄傲,它将引领中国天文走向“黄金时代”。
“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号,竟然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震惊之余,我们也感到无比愤慨! ” 中国控烟协会称。
中国控烟协会提到,这款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和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的“天眼”香烟,不仅以“天眼”作为注册商标,还在卷烟烟盒外包装上印着“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并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
据了解,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云烟 FAST ”,这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烟协会认为,在控烟履约、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云南中烟公司投机利用国之重器“天眼”作为卷烟品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恶意抢注行为。而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背道而驰,还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风险。
中国控烟协会在呼吁书中提到,“‘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
中国控烟协会认为,天眼品牌卷烟具有利用“天眼”声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具有不良影响。
中国控烟协会在呼吁书中称,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中国控烟协会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公约》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比如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 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
中国控烟协会呼吁,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和对公众情感的伤害。
采写:实习生董美薇 南都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编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