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导师自主权需要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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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9-27 20:05

南都评论员 何小手

近日教育部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提到:“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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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

给予导师在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上的自主权,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有点新鲜。毕竟目前的操作规范中,影响研究生能否毕业的导师权重相对没那么大,论文答辩过程中面对的是论文答辩委员会,最终能否毕业要参考其导师和所在学院等各方的意见。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导师并没有这方面绝对的自主权,但这并不是说导师意见不重要,恰恰相反,不少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导师负责制”缺乏明确合理的权责界定,结果赋予了导师过大的权力,并由此导致不少问题。

过去讨论更多的是如何规范“导师负责制”,而不是赋予导师更大的自主权。之所以存在这种倾向,归根结底是出于对导师权力滥用的担忧。

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一旦由导师在学生毕业中权重加强甚至起到决定作用,就意味着非常高的信用成本。这种制度假设导师能够公允行事,按照规范来开展日常教学活动,而不会利用手中权力“指挥”学生。但现实中反映更多的恰恰是各种“导学矛盾”,导师与学生关系不正,研究生们对导师的称呼常为“老板”,平时有的学生沦为导师的苦力,或做出额外的学术劳动,或帮忙处理私人事务,诸如此类,学生有苦难言。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就因为导师权力过大,甚至可以说导师掌握了研究生的“生杀大权”,在这种权力笼罩之下,师生关系扭曲也就不是什么意外。

可以想象,如果导师自主权进一步提升,对学生能否毕业起到关键作用,在缺乏相应规范机制的情况下,上述“导学矛盾”只会被放大。

在高等教育领域,扩大个人或者机构的自主权,由此产生的争议难以避免。高校自主招生的尝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制度的初衷是帮助高校招收到一些符合学校需求的学生,同时也给那些“偏科”的学生进入理想院校的机会,从而避免人才流失。

2018年时,全国有超过90所高校进行自主招生,十几万学生通过了招生初审,最终有三万多学生得以不同程度的加分和优待。人们指责自主招生中存在着弊端和纰漏,甚至直指教育公平。这背后的原因在于,自主招生过程不透明,加上涉及的学生太多,含金量不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外界的预期。于是遭遇各方争议之后,教育部决定于2020年开始,取消高校自主招生。

给予导师自主权,无疑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这种改革方向存在问题,而只是说现情况或许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针对“导学矛盾”问题,9月22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门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这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眼下除了期待类似的规范要求,接下来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效果。导师最熟悉学生的水平,如果前者能摆正师生关系,制度机制能避免权力滥用,增加导师在研究生能否毕业的权重无疑是适宜的,何乐而不为? 

除了规范导师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给予导师自主权的同时,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说,导师对学生做出能否毕业的意见后,还应该提供渠道接受同行的监督和评议,尤为重要的是,研究生如果认为遭遇了不公对待,要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这都要求在落实环节要足够公开透明,不是说给予导师的自主权,就是简单赋予更大的权力,相反这意味着导师的责任更重,师德失范风险更大。能够做到这些,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才有落地的价值。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

编辑:晏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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