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惩戒泛化,信用体系建设要有一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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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1-27 23:22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部署。会议强调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同时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去年6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会议称,要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事实证明,随着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已经初步确立,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戒的社会风尚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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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当下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了信用的价值和重量,这对社会治理的优化是一大利好。但与此同时,人们对于信用惩戒可能失之于泛化的担忧也在滋长。

在一些地区,征信就是一个筐,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都纳入了失信,甚至在职场上频繁跳槽也会影响个人信用。征信领域不断扩张,其边界在哪儿?由多家媒体发起的网络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更有市民直言,信用惩戒泛化可能与社会信用管理的初衷相悖。

本次国常会强调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依法依规,确保过惩相当,可谓切中肯綮。

如何确保社会信用管理依法进行?首先需要找准其中的症结。应该承认,并非所有社会问题都得纳入社会信用管理。针对闯红灯、公交霸座、欠缴物业费等行为,原本不缺治理的法规,如今又纳入征信只是为了便利管理,但对被管理者而言则无异于双重处罚。这种片面追求管理方便的思维实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忌。

避免失信惩戒的随意化,就有必要建立严密的程序。国常会对此提出,要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将准备纳入范围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再加上征求公众意见的环节,这理应成为各地发布信用新规时的标准动作。

除了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信用修复不易也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媒体报道,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进行了整改,却不能及时修复信用,失信“帽子”始终无法摘除,导致后续经营遇到了很多困难。

显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在本次会议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于今年7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符合修复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或删除失信信息,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利,鼓励自我纠错、重塑信用”。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原则已经确定,但具体哪些符合修复条件,修复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奖劝诚信、惩戒失信,同时还应鼓励失信者改过向善,这才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应有之义。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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