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度超过1.5米的井盖应当安装防坠落设施

南方都市报APP • 一号楼
原创2021-01-15 23:50

南都讯 记者冯芸清 广州市将进一步加强井盖设施管理,守护市民“脚底下的安全”。

2021年1月15日,15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井盖设施要与地面保持平顺,不得突起、沉降;井盖与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并具有防盗功能,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异响、不移位、不损坏;井盖和井座应当标明类别、功能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井座还应当标明编号;深度超过1.5米的井盖设施应当安装防坠落设施。

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现井盖缺损或收到信息后,应在6小时内更换、补缺或者修复;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的,应当在36小时内完成。

据悉,《办法》所称的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盖板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井盖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还明确了井盖设施保护及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不得非法收购井盖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井盖设施的行为;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可以拔打“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向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井盖设施行业管理部门、井盖设施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警示防护设施。

《办法》还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建立井盖设施巡查、维护管理制度的;对井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作业时,未设置警示防护设施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补缺、修复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或者非法收购井盖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号楼.jpg

编辑:冯芸清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