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1月17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中山一女子黎某多次杜撰另一女子马某跟他人有婚外情,还将杜撰的信件寄给对方小孩就读的学校,最终因犯诽谤罪被判刑。
据原判认定,自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黎某多次向马某家人、小区邻居、工作单位、中智大药房、小孩就读学校邮寄或者自行投送信件,信中内容杜撰马某与一男性的淫秽聊天内容,污蔑自诉人马某发生婚外情、偷窥财物、不遵守职业道德,威胁逼迫马某更换工作等。
2019年10月12日,黎某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马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黎某,后因黎某未能履行约定,马某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撤销对黎某的谅解。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黎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以诽谤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对此,黎某上诉提出,自己的行为并未达到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也没有对马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马某已对她的邮寄骚扰信的行为作出谅解,其撤销谅解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对此,中山中院认为,马某以黎某的行为涉嫌诽谤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黎某作为一名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违背公序良俗,长期与有妇之夫维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多次向马某及其家人、邻居、工作单位、甚至其子女就读的学校等邮寄诽谤信件,故意散布各种虚构的事实诋毁马某,且信件内容极其粗鄙,严重贬低其人格及名誉,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故原判据此认定黎某的行为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诽谤罪对其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中山中院提到,虽然马某曾出具谅解书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且谅解书同时载明要求黎某离开中山,不再联系马某及其家人,而黎某却擅自违反上述约定,返回中山并再次联系马某的丈夫,马某据此撤销谅解,以其行为涉嫌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山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于2020年12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