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张星伟:建议借鉴香港条例,增加高空抛物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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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28 14:06

南都讯 记者夏嘉雯 实习生韩畅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恶性事件频起,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伟建议参考香港相关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条文,补足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

张星伟指出,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充足明确。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去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都有针对高空抛物处罚的相关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治理高空抛物最需要的是行政处罚。”张星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应加大对高空抛物者的惩罚力度,规定高空抛物者要承担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责任。但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只能以“扰乱公共秩序”等为由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且各地处罚口径不统一。“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因此没有受到处罚。少数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也只能以‘口袋条款’进行处罚。”

张星伟在提案中提到,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张星伟建议广州借鉴香港相关条例,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即使事实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就应进行严厉的处罚。”他建议,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关于高空抛物处罚如下条文:高空抛物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夏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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