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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深圳拟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深圳市人大今日起就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电子邮箱:shjsgw@szrd.gov.cn。
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并对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与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改革制度相衔接,深圳市政府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深圳1997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经2009年、2019年两次修订。原《条例》实施20多年来,为推动深圳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大军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务院“放管服”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广东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改革,原《条例》中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已与新形势的要求和相关改革工作不相适应,对原《条例》中相关收费条款予以修改已十分必要且紧迫。
为与国家、广东省相关收费管理制度相衔接,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模式相衔接,进一步强化考试收费有效监管,《修正案草案》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明确职业资格考试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对支付鉴定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收费主体调整后,鉴定机构不再收取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支付,鉴定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也已经不成立,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删除。同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在报考时即可对困难人员减免考试费
政府无必要再对减免的考试费用和考核工作进行补贴
鉴于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主体调整后,直接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收取职业资格考试费并全额上缴国库,在报考时即可对困难人员减免考试费,政府已无必要再对减免的考试费用和考核工作进行补贴。因此,《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删除。
此外,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但由于“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难以操作,导致减免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因此,为落实国家就业政策,促进本市重点就业群体提升技能,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修正案草案》将该款“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的表述修改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各级授权部门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原《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