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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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7-08 13:51

7月8日,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南都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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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提到,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据悉,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加强衔接,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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