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梁希哲 俗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一女子却因贪图蝇头小利,盗窃蔬菜28次,最终不但要赔偿,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偷菜”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邓某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蔬菜店买菜时,乘邓某不注意,多次在店内盗窃蔬菜,次数多达28次。
事发后,被害人邓某立即报警处理。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的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邓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为“多次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无疑是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典型案例。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告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应当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此,即便是如本案中盗窃蔬菜类价值较小的财物,只要其盗窃次数达到追责标准,同样会面临刑事追责。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