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老人在早餐店前滑倒致十级伤残,店主被判担责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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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9-02 17:32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早餐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早餐店及经营者承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

2020年7月的一天,林阿婆脚穿拖鞋行走,路过新会区会城某食店门前,因不慎踩中地面白色液体滑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林阿婆遂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食店及经营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早餐店及其经营者刘某在经营时,未及时清理干净店铺门前摆放桌椅范围内的地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林阿婆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林阿婆的年龄、认知及防控危险能力分析,她脚穿拖鞋在外行走,未认真留意地面情况,未尽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林阿婆和该食店及经营者刘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店铺经营者,不仅要关注店内的环境,也要注意门前的安全,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若地面湿滑,店家应做好相应的安全警示和防护,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市民在公共场所也要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危险的识别能力或注意能力,避免发生危险。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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