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天下午,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该《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将为云浮村庄规划建设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这是云浮市自2015年12月30日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公布实施的第四部富有地方特色的实体地方性法规。
三项制度体现立法的“云浮特色”
“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是广东省委赋予云浮的目标定位。近年来,云浮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村庄面貌有了一定改善。
发布会上,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壮宏指出,从现阶段看,云浮村庄建设仍然缺乏科学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薄弱,一户多宅、违建乱建、风貌杂乱等现象突出。他表示,为解决云浮村庄规划存在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要求,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控,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提升乡村文明程度。
为此,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将此《条例》列为2020年重点立法项目,突出本地特色,注重有效管用。经过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和反复修改,《条例》于2021年4月2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7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七条。云浮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林小柳指出,《条例》设置了三项充分体现云浮市地方立法特色的制度,分别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对自然村规划编制作出要求并规定要进行人大监督。对村庄规划的要求细化到自然村,体现了云浮特色。
云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施东红表示,《条例》颁布实施,将为云浮村庄规划建设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对于促进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务实惯用,这是此《条例》的立法特色。林小柳介绍,《条例》主要解决了云浮村庄规划、建设和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而言,在规划方面,《条例》旨在解决村庄规划操作性不强问题。林小柳指出,经调研发现,云浮已编制的村庄规划可操作性不强,规划不够细化,未能满足村民对宅基地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等要求,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针对以上问题,《条例》对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要求、编制和审批程序、自然村的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等作了规定,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
在建设方面,《条例》解决了风貌杂乱,“有新屋、无新村”问题。林小柳表示,云浮农村住宅的层高、朝向、外立面等差异大,多数自然村农宅新旧混杂,乡村风貌建设较差。为塑造乡村建设风貌,《条例》对村庄建设禁止行为、风貌提升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和变更、禁止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乡村建筑工匠聘用与培训等作出规定。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条例》将落实一户一宅和解决空心村问题。林小柳介绍,为保障“一户一宅”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条例》对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申请审批流程、不予审批宅基地的情形、宅基地盘活利用等作出规定,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利用。
为宅基地合理分配使用奠定制度基础
“农村宅基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招松金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条例》施行,将有助于长期困扰云浮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分配的多重矛盾。
招松金介绍称,一方面,《条例》解决了历史以来难以确定的分户与分宅互为矛盾的问题。其中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或本户中有两名以上未婚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且原宅基地不能安置的,均可以申请分户,然后按程序申请使用宅基地。“这突破了原有的分户前置障碍,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分配使用奠定了制度基础,相信将会有效地减少有关分户问题引起的纠纷。”
另一方面,《条例》使宅基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便民。针对宅基地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使用、流转的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进行了完善,并且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定义以及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从而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云浮农村宅基地分配问题,逐步减少一户多宅、违建乱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条例》强化了宅基地的集体属性。据介绍,《条例》结合云浮本地实际对《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细化,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管理、分配等权限,农村宅基地原来管理不到位、随意处分的情况将大大得到改善。
采写:南都记者 莫郅骅 通讯员 伍廷显 陆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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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郅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