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洛阳、沧州之后,山东滨州市的共享单车“N选一”管理模式也宣告终结。
根据官方通报,1月7日,滨州市城管局按照《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废止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文此处应为笔误)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牵涉其中的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哈啰单车(原名哈罗单车)运营公司。
根据海报新闻及2018年《滨州年鉴》信息,2017年9月份滨州市城管局对共享单车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于两次开标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供应商都未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所以两次项目招标以失败告终。
随后11月,滨州市城管局向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引入哈罗共享单车。11月27日,项目一期运营建设完成,于市区人群聚集区、流量大区域集中规划设置150处站点,投放哈罗单车6000辆,满足市民骑行需求。
据悉,在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滨州市城管局废止了相关独家合作协议。近日,滨州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在回应媒体时称,“《反垄断法》有明文规定,我们就是不对”,未来将如何引进管理共享单车还没有定论。
几年前,新兴的共享单车模式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蔓延开来。与此同时,多家共享单车企业为抢占市场,大批量无序投放车辆的做法,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和市容市貌,给城市空间管理增加一道新难题。
为解决共享单车乱象,部分城市都曾只允许一家单车企业入驻。这一意在解决城市治理的举措背后,却暗藏垄断风险。
根据南都记者此前报道,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曾通报两起共享单车“N选一”行政垄断案件。河南省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纠正洛阳市、沧州市城管局的行政垄断行为。
与滨州市一案类似,洛阳市、沧州市城管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来限定单一共享单车品牌提供服务。有意思的是,三案入选的共享单车企业均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在回应外界垄断质疑时,洛阳市城管局曾表示,此举是参照许昌、焦作、漯河、东营等城市的做法。如果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企业就会认真核算投资成本,寻找投入和产出的平衡点,解决超投问题。
此外,沧州市城管局还提到,通过比选形式选定一家企业,是竞争前置而非限制竞争,此举可以避免重蹈其他城市共享单车无序发展的覆辙。
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看来,上述做法实则构成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现行《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不仅如此,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不仅如此,若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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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黄莉玲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