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春之际,今年第一张公用领域反垄断罚单开出!
2022年2月10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安徽凤阳益民供水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施工单位和用户购买指定供水设备、收取不合理押金费用被罚,罚没款合计约17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今年首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罚单。
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据悉,早在2020年11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就收到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相关报告。在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后,2021年1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以及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垄断行为的重要前提条件。
根据处罚决定书,益民供水公司主要向用户提供城镇公共供水服务。虽然城市内也有桶装水、瓶装水的供应,但限于日常饮用,难以普遍用于生产、生活其他方面。相较于公共供水服务,桶装水、瓶装水商品可替代性较弱,用户对益民供水公司存在高度依赖。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范围确定为城镇公共供水服务。
地域范围上,益民供水公司负责凤阳县府城镇、临淮镇、门台经济开发区、板桥镇(凤宁产业园以西)区域内城镇自来水供应、供水管网设施管护工作。该区域用户只能选择益民供水公司提供城镇公共供水服务,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地域市场为益民供水公司供水区域的地域范围。
公用企业本身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可以看到,城镇公共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益民供水公司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所以在界定的相关市场范围内,益民供水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为10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供水公司乱收押金转嫁责任风险
在确定相关市场以及市场配位后,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为本案关键。根据处罚决定书,益民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实施限定交易以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经查,益民供水公司通过印发通知、审核验收等方式,迫使有关施工单位只能向益民供水公司或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使用二次供水设备,只能向益民供水公司购买安装入户水表,剥夺了有关单位自由选择使用相关设备和水表的权利。
在执法机构看来,自来水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市场本应是开放的竞争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材料、设备都可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益民供水公司此举不仅限制凤阳县相关地域二次供水设备和水表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其他经营者难以开展销售;还限制了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导致其无法根据自身实际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不仅如此,益民供水公司还以防止用户不交水费,以及安装的水表出现丢失、损坏、漏水等管理问题为由,向临时用水户收取2000元至6万元不等的临时用水押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挂表押金。
执法机构指出,法律、法规规定,益民供水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收取违约金或中止供水等合法方式,约束不交或拖欠水费的用户。同时新建小区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益民供水公司也应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承担有关费用。
因此执法机构认为,益民供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收取相关押金,实质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临时用水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也违背了交易相对方意愿。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益民供水公司的种种做法,已经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益民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临时户押金58.17万元、挂表押金20万元,合计78.1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14万元,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62.77万元,合计176.91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