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汽车质量投诉网站因复制同类平台信息为自身引流,被判赔105万。
法院审理认为,经长期运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信息、违法将其据为己有,且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朝阳法院日前发布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伴随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更新换代,互联网企业收集数据、争夺流量过程中滋生了诸多新型竞争行为。如何认定合法竞争边界,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
搬运同类网站5.2万条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朝阳法院介绍,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类消费者,网站自2014年成立以来,已展示约1.3万页,总计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对于这些投诉信息,原告经审核后会与相应车企沟通,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2021年6月,原告发现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特别“眼熟”,部分内容的附图甚至带有自家的水印,于是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复制其网站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抗辩,与原告网站相同或近似投诉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或由管理员将从微信、QQ等渠道收到的信息上传,并不存在复制、抄袭原告网站信息的情形。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时间戳取证的533条投诉信息来源及上传用户注册信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这家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包括“发表投诉”“专员审核”“企业处理”“结果审核”“满意度打分”“完成”等六个步骤。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为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
对此被告辩称,根据与车企的沟通情况,或出于个人隐私保护等原因,网站可能会删除投诉信息对应的投诉人、车型、车牌、手机号等后台信息,故存在部分处理完成的投诉信息后台数据缺失的情况,但不影响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跟进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付出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对消费者反馈的投诉信息进行特定格式的加工整理,以获取合法经济利益。原告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者,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而被告复制、搬运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自家网站展示使用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公司的竞争资源,减少其交易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认定新型竞争行为的合法边界,司法面临考验
南都记者注意到,类似由数据收集、交易纠纷引发的案件在近年来不断出现。如何界定新型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
朝阳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白皮书指出,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权利客体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手段电子化以及案件类型新、定性难的五大特点。
新兴技术萌生新型权益客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数据的“非物质性”“可复制性”,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具有一定契合。目前司法实践亦主要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路径对数据加以保护。
但是数据涉及的主体众多,承载信息类型多样,且大数据具有规模性、高速性、多样性、价值性等特征,与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存在显著差异,这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比如数据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据南都记者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数据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如何平衡数据公开性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怎样解决数据的秘密性和保密措施的问题,有待结合个案深入分析。
此外,因流量争夺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白皮书指出,互联网企业以广告及增值服务的营收模式,用户及流量是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核心。
早期,流量竞争方式多表现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伴随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更新换代,则滋生如诱导用户跳转、攫取流量等诸多新型竞争行为。如何认定合法竞争边界,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
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朝阳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为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市场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对企业而言,法院建议在从事收集、整理、流转、应用等市场行为时进一步明确“数据”的使用界限,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同时企业应注重风险防控,强化内部合规建设,并充分发挥平台自治的优势,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社会治理。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