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小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17年后迎来首次大修。9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全国人大官网显示,截至9月9日,已有超过7万人参与“修订草案”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近9万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性质为“法律”,其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相关规定。《立法法》被称为“管法之法”,《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对各项法律的修改工作具有指引与限制作用。
《立法法》第7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科学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与国家机关的权力责任,建立在法律规范明确、具体的基础上。
换言之,若法律规范宽泛、模糊,则公民的权利义务边界也变得模糊,国家机关的权力随之扩大。
而只有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各项关系才能够被科学合理确定,才能将压缩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工作更深入地推进。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尤其是相关处罚除了财产罚之外,还有人身罚,其修法工作一方面要回应社会生活中的新发问题,另一方面也需避免因各地法治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执法权的不当扩张。
正因如此,社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表达意见的热情非比寻常,这也说明了该法自带的民生属性比较强烈,公众尤其在乎法律对自身权利所做的调整与变动,在意法律如何回应社会生活的需求。
从立法层面看,这种参与修法进程的热情是被法律所鼓励的,也符合《立法法》精神,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第3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结束了首次审议,此后还需要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等。
同时,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39条第3款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39条第4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立法法》如此“大费周章”地对一项法律案的通过做出制度性安排,就是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汇聚各方声音,使法律能够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而就行政法这一整个实体法领域的立法目的来说,便是始终围绕着“控权保民”做文章。
应该说,此次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空前高涨的讨论热情,既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一次很好的法治实践,也是检验《立法法》修正通过后各部门各机制如何有效运转的契机,对建立立法工作和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有益。
可以预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意见还会不断增加,立法工作回应好社会关切,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职责所系。
编辑:晏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