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里原来也有蛀虫。据广安市委政法委微信公号发布的案例,2019年12月,广安区某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成员,陈某炳高票当上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任安保协调委员、绿化卫生委员。履职期间,陈某炳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管理业委会资金。身居业委会“高位”,陈某炳便逐渐获得了以权谋私的机会。
据媒体梳理,其腐败的经历具体是这样的:2020年5月底,政府考察小区的商业楼,筹备修建幼儿园,而小区开发商已将4楼部分房屋设置为物业办公室及业委会办公室;业委会主任陈某炳了解到该消息后找到小区开发商索要13万元好处费,声称自己可以让物业、业委会、业主等同意办公室搬迁,开发商为了能顺利售卖给政府修建幼儿园,便同意了陈某炳的要求。此后陈某炳收受了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样的案例无疑给业委会泼了一盆冷水,很多人读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可不是我印象中的业委会。
过去主流舆论对业委会普遍存在某种好感,这主要源自业委会的角色定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组织,从法律定位看,它不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享有法人资格,但它是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按照通俗的理解就是,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言人,物管要真正做好“服务员”的角色,主要还得靠业委会推动。
业委会这种自治的特质,当然很有吸引力。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小区治理水平高不高,与业委会的表现密切相关,但现实中很多小区都没有业委会,或者名存实亡,所以那些能高效运转并真正发挥作用的业委会,经常受到外界的褒奖。一个优秀的业委会,无疑是小区品质的重要加分项,甚至有时一个小区的房价表现,业委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都说明,目前的社会共识都认为,小区需要业委会,业主们希望通过业委会的工作来管理好自己的小区。
而现实中业委会遇到的各种困难,更是强化了上述心态。业委会来自业主,是靠业主投票最终确定名单,而现实中业委会并不讨好,他们承担了繁重的工作,普遍是以无偿劳动的方式来服务业主。与之相对,很多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不热情、不重视,对业委会工作不支持,导致业委会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有的业委会本来工作做得很好,但因为业主没有积极投票,导致业委会不能连任。
那么,业委会是不是真的如个别案例所呈现的那般纯粹?起码,当广安这个案例曝光后,人们的看法可能会有所变化,想想也是,业委会监督物管,而物管也有自身的利益,如果他们要将这种利益最大化,最便捷的途径当然是讨好业委会。一旦物管运作得好,“工作”到位,那本来要承担监督任务的业委会,可能就和物管一团和气,自然就少了些锐气和责任感。
业委会同样需要监督,问题在于,监督应该如何展开,是纯粹靠业主的自觉,还是需要某些固定的套路,除了晒一晒账目,对业委会的监督还有哪些薄弱的环节,这可能就是上述案例留给我们的思考。
文l李建国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