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世者高空抛物砸死路人,也要追究其中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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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11-28 23:23

11月27日,吉林长春中院公开审理一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今年6月,外地游客小娄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被告人也供述其“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

公诉方建议死刑,被告人亦自求一死,并不多见的庭审场景令人错愕之余,也暴露出个案本身诸多细节的蹊跷。比如外界以高空抛物致死案相称,检方却并没有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因为本案所涉案情,完全无法用设立高空抛物罪的立法意图来概括。根据刑法相关罪名第二款的“兜底”,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公诉罪名的顶格量刑可以是死刑,结合具体案情,公诉方给予被告人死刑的量刑建议并不为过。

庭审显示,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所以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据被告人自述,“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其自杀没胆,却选择通过戕害不特定人员的方式去寻求刑事追究。

一个厌世者的报复社会,以其他无辜公民的人身安全为代价,这是对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危的公然挑衅,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透过这起离奇刑事个案,公众还应当关注和忧虑的,则是社会公共层面对于各种极端恶性犯罪的预警和响应机制,是否足以保护人们的安全,能否给予人们某种确定性的依赖。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本案案发前5日,被告人周某就曾在该处万达公寓高层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楼下摊主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30分左右,周某再次投掷3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行人小宋额部。被告人周某多次抛掷杂物、砖头,并且附近摊主已向小吃街管理者投诉反映,但物业管理方面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事发地做必要的风险排查和安全隐患整治。本有机会避免更严重的人员伤亡,但悲剧还是遗憾地发生了。

在刑事追责被告人之外,被害人亲属亦表示后续将继续追究万达广场、物管方、小吃街管理方等多方面的责任。如法律界人士所言,对于事发地各管理方,现有法律体系有全方位的充分约束,楼道里随意堆放杂物、砖头不仅有违消防安全,而且物业管理对此也缺乏必要履职,今年6月即已发生的刑事案件暴露出的物业管理问题,已经不是仅有被害人亲属后续追究这一条途径,地方监管执法也应当从中寻找监管线索,及时介入固定证据,对涉事商场、物管公司立案调查。

这不是一桩平平无奇的极端刑事个案,而是关系到所有不特定公众人身安全,需要全领域系统排查的管理漏洞和应急响应薄弱点。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还不仅是高空抛物的防范,对于已有明确投诉、示警的高空抛物情形,物管方面是否尽职做了排查?即便是无法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对于排查期间发现的楼顶天台门户大开、杂物砖头俯拾即是的情况也应当即时整改,以最大程度避免后续发生惨剧。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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