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行员工到手绩效工资被追回”相关热搜一度引起热议。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招商银行、天津银行、威海银行、哈尔滨银行、甘肃银行等相继在年报中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情况。据去年三月原银保监会披露,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招商银行
多家银行“反向讨薪”
近日,招商银行发布2023年年报,其中披露,报告期内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截至2023年末,招商银行共有员工11.65万人,这意味着,有3.78%的员工被执行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人均被追索扣回9805.21元。
相较于2022年招商银行被追索扣回的员工数为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2023年尽管金额有所下降,但被追索人数增幅较大。且由此来看,两年间,招商银行累计追回的绩效薪酬超过1亿元。
在年报中招商银行有解释道,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招商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而招商银行披露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机制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
招商银行的情况别非个例,随着年报陆续发布,记者关注到多家上市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情况,如天津银行、威海银行、哈尔滨银行、甘肃银行、东莞农商银行、瑞丰银行等。
天津银行近期首次披露了向员工“追薪”的具体数据。年报显示,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天津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延期周期为三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2023年,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1.66亿元,追索扣回金额174万元。
而早在2018年,天津银行年报首次提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实行延期支付的方式进行风险缓释,同时对员工因违规失职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并相应扣减薪酬,强化绩效考核导向,使薪酬与业绩贡献相符。
同样,威海银行在2023年业绩公告中表示,该行根据风险损失责任,确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有权全部追回或止付延期部分,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也不例外。
截至2023年末,威海银行高管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共774人,固定薪酬共计9668万元,考核前标准可变薪酬为2.144亿元,考核后实际可变薪酬为1.5亿元,其中延期支付7964万元。根据业务风险情况,2023年度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万元。
据悉,威海银行已连续三年在年报中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2022年这一数字为15万元,2021年则为32.4万元。
哈尔滨银行则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该行2023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470余万元,涉及员工199人次。而该行2023年全年职工费用为26.45亿元。
东莞农商银行也在公告中提到,2023年,东莞农商银行实施绩效延期支付对象合计2,460人,计提延期支付金额合计人民币1.10亿元,绩效薪酬因故扣回金额合计人民币172.80万元。
瑞丰银行也提到,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934人,薪酬合计2.5亿元,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金额8628.09万元,绩效薪酬追索扣回92.96万元。
此外,民生银行2月底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但尚未披露该报告的具体内容。
记者了解到,早在2020年时,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就有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更早之前的2019年,盘锦银行、盛京银行就发生过要求高管干部退还多发薪酬的事件。
追索扣回机制逐渐常态化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七条,所谓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有业内人士表示,“反向讨薪”背后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发挥作用。所谓“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是银行薪酬激励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银行高管和关键责任人的作用,多家银行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及进展,体现出这一制度正逐渐完善,未来将步入常态化。
据悉,“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最早可以追溯至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该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18年,原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再度明确银行机构应针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与本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2021年初,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再度强调这一制度等建立。要求银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8种追回薪酬的情形。
随着这一制度不断被强调,诸多银行机构也逐渐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全面落实相关这一机制。
去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其中提到,截至披露日,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悉,在2022年的年报中,40家A股、港股上市银行中就有超半数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国有行、股份行等等,其中国有五大行在当年均表示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制度。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刘婕
编辑: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