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查询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衔接还有待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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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4-1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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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也就是因为这么一条,“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冲上热搜。

事实上,福建新规并非首创,在此之前包括济南、江门等地也陆续有类似规定出台。在上位法层面,从之前的《婚姻法》到现行的《民法典》,态度都非常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是说,在此之前,对于如何落实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能依然缺少全国层面的细化规定。

基于这条地方性的细化规定,还有网友开始讨论丈夫的平等查询权问题,但客观来说,要求一份地方性的妇女权益保障规范起到全面落实对配偶双方的平权目标,也并不现实,反而会让话题跑偏。不过由此出发,值得深入探讨的可能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状况的知情查询乃至平等处分权利,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得以无障碍落实?

《民法典》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但在福建新规引发热议之前,配偶查询对方包括房产、车辆信息在内的财产性权益,可能确实存在程序性的障碍。以房产查询为例,国土资源部2018年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条件下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中对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所进行的查询并无程序性安排,非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其查询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性困难。同样在地方性的查询条件设置中,除了房产权利人本人到场情况外,其他权利人查询目的实现,也需要附加其他诉讼证明文件。但夫妻这一仅凭身份证明文件与结婚证就应当充分保障的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利,缺乏明确的路径指引。

而在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导致的另一方财产性损失,也需要赋予配偶未雨绸缪的防御性权利。因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充分知情,本身并不基于婚姻关系的无法存续才有权存在,并通过法律保障实现。

甚至特别是在非诉讼场景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同样有权在知情条件下充分实现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不到离婚那一步,无权查询财产”的状况恐怕并非《民法典》初衷。福建版查询规定,其实重要的是对非诉讼条件中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查询和知情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细节化安排,舆论热议所指向的夫妻平等权利保护问题,更应当指向更高立法层级,以及衔接性的专门制度安排。

在实际的信息查询场景中,具体办事流程也确实可能因为缺乏显性的列举性指引,对于配偶这种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而进行的查询,无法给予服务。从这一点来看,福建新规对于有关部门办理“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存续的有效证件,依法查询配偶财产信息”的情况提供了具体性的工作指引,客观上减少了因为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导致的真实执行困难。

回到国家层面的规范,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关系而进行的非诉讼性查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来予以有效保障。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其在进行相关查询期间不能再因为没有明确程序性指引而障碍重重,或者相关话题基于专门性规范对一方权利的强调而让人有厚此薄彼的疑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需要有细化、深入的程序性规范来保障其落实,“福建新规”只是地方性实践的第一步,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衔接来系统回应社会关切。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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