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观|人大制度70年的发展创新:一场理论与实践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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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10-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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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

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为了回顾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创新,近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莹发起召集,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人大制度七十年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与政治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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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七十年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与政治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举行。

秦前红、焦洪昌、任喜荣、胡弘弘、孙莹等多位我国人大制度研究领域的专家以及来自各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就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发言并讨论。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肖滨,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亮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备案审查制度已被“激活”

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职权。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

人大监督应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在此次研讨会中,不少专家就人大监督的作用、目标、方式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的人大监督跟西方的监督不一样。首先,理念不一样,我们不是‘找岔子’,不是‘对着干’,我们与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是一个大的前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王亚平指出。

王亚平说,在评价和衡量监督时,要看其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检验标准。”同时,他认为,监督应向社会公开,“这是《监督法》实施以来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希望这一点接下来仍然要做好。”

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备案审查制度也是此次研讨会上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制定主体不同,规范性文件有可能会出现规定之间互相“打架”,违反上位法甚至违反宪法的问题。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便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备案审查的目的是要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是备案审查制度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被视作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运行40多年来的一个“里程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出台专门决定,让备案审查制度“立”了起来,同时向社会传递出一个信号:备案审查将会走进一个新时空,制度将更完善健全,发挥的监督和纠错作用将更有力度、更具刚性。“备案审查制度已被‘激活’,这是人大制度发展的一大亮点。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使其行稳致远。”

立法应重视改革发展的趋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并修订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是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及立法工作者关注的内容。

“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要着重处理好立法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永康表示,立法要回应的不仅是已经发生的改革实践,而且应重视改革发展的趋势,要努力体现时代性、突出及时性、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一致。

据了解,作为经济大省、产业大省,近年来广东不断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兴业态。数字经济、低空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在广东争相绽放。为弥补相关法律制度的时间差、空白区、薄弱点,广东正不断破解改革与法治的现实难题。

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加强助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平台建设以及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绿美广东、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新兴领域的地方立法,一批符合时代改革要求、具有全国首创意义、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相继出台,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促进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条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科技创新条例、政务服务数字化条例等。

2024年9月初,全国首个落实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由地方立法机关单独编制的专项立法计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正式印发。从2024年开始,广东将每年推出约2部“小切口”地方性法规,加速推进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廖荣辉强调,要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特别是探索性地方立法,更要结合地方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通过‘小篇幅’先行尝试、积累经验,待深层次问题、法规实施效果充分显现后,再适时修改完善。”

据了解,近两年多以来,广州在新制定的21部地方性法规中,“小切口”立法多达10部,占比接近5成。“小切口”立法成为新常态,如市人大常委会点题、自主起草的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不设章节、共八条,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共十一条。

完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我国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普选,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重要前提。

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下,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2977名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从“1226”到“2977”,数字之变见证民主进程,承载深远意义。

“无代表,不民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参事焦洪昌认为,只有确保人大代表充分履职才能确保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才能更好地运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

近年来,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不断发展创新,深化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具有重大宪制意义。

焦洪昌提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逻辑中,人大代表兼具多重身份,是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性的统一体。人大代表在闭会履职的活动中综合反映人民需要,彰显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和服务人的本质,回答了代表是什么的问题;人大代表在履职时主动与选民互动,真实反应民意,积极应答反馈,深刻体现对代表的政治要求,回答了代表为了谁的问题;人大代表在履职时积极向群众负责,接受群众评议,强化代表责任意识,完善履职监督机制,回答了代表如何负责的问题。

因此,焦洪昌建议,完善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机制,包括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机制、人大代表监督机制、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机制、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等。

工作机制创新打造“广东样本”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近年来,广东通过各种形式和创新实践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省域样板。

广东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省域样板”有哪些优势?长期观察人大制度广东实践的孙莹表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广东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人大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孙莹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广东人大以往的经验和成就,是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省域样板”的底气所在。

孙莹指出,在立法工作领域,广东人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以及涉外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起到了为改革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在监督工作领域,广东省内各级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围绕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以水环境治理为例,2017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全面加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列为1号议案,通过执法检查、跟踪监督、听取专项报告和开展满意度测评等监督组合拳落实议案办理。“时至今日,广州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全面达标,这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全过程监督。”

在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方面,广东人大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全省共建成1万2千多个代表联络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23个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58个基层立法联络站。

孙莹认为,这些基层治理单元中代表与选民联系平台的搭建,更有利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全方位、全链条目标的实现。“人大代表根植于民、服务于民,相信广东人大的工作机制创新,会为发挥人大制度的制度优势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打造出‘广东样本’。”

统筹:南都记者 吴璇

采写:南都记者 张婷 吴璇

南都政务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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