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占用绿地、未经批准修剪、迁移、刻划树木等园林绿化领域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反复发生。今年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8宗相关案例,合计罚款12.02万元。
案例一:将树木剃光头,某公司被罚款4.56万元
2024年1月2日,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的某公司存在违反有关规范将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线索。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未经园林绿化部门许可。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该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4.56万元罚款。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案例二:未经批准迁移树木并破坏绿地及其绿化植物,某人合计被罚款1.95万元
2024年4月26日,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人未经批准迁移树木、破坏绿地及其绿化植物。经核查,行为人迁移树木一株且树木在迁移后死亡,同时破坏绿地及其绿化植物的面积为185.7 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合计1.95万元。目前,行为人已经补种树木、并将绿地恢复原状。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五)树木已经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案例三:刻划树木,某村民小组被罚款500元
2023年12月2日,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株树木有一圈深度约几厘米的刻划痕迹。经核查,某村民小组以为该树木已经死亡企图将树木锯断,后经测量树木刻划面积为0.51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该村民小组的行为属于刻划行为,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并处500元罚款。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剪、迁移树木、占用绿地均需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市民朋友一旦发现恶意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请及时向地属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整合:南都记者 王倩
信息来源: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