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清华大学起诉“清大经管”:或可主张5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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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30 17:17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院长被冒充”事件有新进展,6月27日晚间,清华大学官网相关新闻报道显示,学校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月30日,清华大学法治与法务办公室相关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在诉讼结果判决之前,还不能对曹玉磊所在机构开展的培训是否违规进行定论,学校对其“造假”行为的最新措施可持续留意官网最新通告。有律师对此分析称,此事涉及多重法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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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此前调查。

清华大学提起诉讼

南都此前报道,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发出“打假”声明后,被质疑冒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院长”身份的曹玉磊进入公众视野。南都记者调查发现,“清大经管”相关账号发布的文章中,曹玉磊多样化的职务身份反复与关键词“清华”相关联,并且相关公司还通过开办总裁研修班、举行峰会等形式组织收费,有研修班收费超15万元,相关活动也借助文字、照片等元素与“清华大学”关联。

6月23日,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发布关于“个别社会人员以‘清大经管学院院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等虚假身份公开活动”的声明,称学院官方网站有公开教师相关消息,对侵权行为,学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等权利。

27日晚,清华大学官网转载的报道指出,针对个别商业机构打着“清大经管”的名义,未经该校许可擅自使用“清华”“清华大学”等内容开展商业培训、研学走访、授权挂牌等业务这些涉嫌侵权行为,学校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或涉及多重法律责任的认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泽坤向南都记者分析表示,该事件涉及多重法律责任的认定。

其介绍,从民事侵权角度来看,行为人冒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名义,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名称权保护的规定,构成典型的“假冒”型侵权;此外,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分析,“清华大学”作为我国著名高等学府,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备显著的识别功能和社会价值。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名称开展活动,可能同时构成《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所禁止的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

“特别是当该行为涉及商业性活动时,其违法性更为明显。”他表示,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角度,该行为亦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行为人冒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清大经管学院院长”等虚假身份,不仅可能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更会损害清华大学的名誉和教育公信力。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婉婷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侵权赔偿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清华大学可依据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的侵权获利主张损害赔偿,例如主张其通过举办研修班、峰会等收费项目所取得的利润。

她表示,参考此前西安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纠纷案中,法院强调高校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擅自使用可依法追责。因此,若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使用“清华”“清华大学”等内容开展商业培训、研学走访、授权挂牌等业务,则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名称权,清华大学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清华大学或有权主张最高5倍惩罚性赔偿

陈泽坤认为,清华大学可以多措并举,首先通过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其次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可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连婉婷指出,若清华大学已将“清华大学”“清大”“清华”等注册为商标,则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在商业培训中使用清华大学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57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清华大学可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确定索赔数额。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若证明曹玉磊及其涉事公司存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清华大学还有权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此前,有一教授向南都记者反映, “清大经管”在未经其许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他为“清大经管”相关课程导师。对此,陈泽坤表示,若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肖像及简介等用于商业性宣传,属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林诗妍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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