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晚,证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的通报。
据悉,*ST高鸿(即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业务,大幅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证监会拟对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罚款700万元。*ST高鸿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同日,*ST高鸿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ST高鸿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虚增收入和利润手段曝光
从相关内容来看,*ST高鸿的财务造假方式主要通过虚增收入和利润来实现。具体来看,*ST高鸿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首先,*ST高鸿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1年,*ST高鸿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
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业务导致*ST高鸿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0.63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0.60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此外,*ST高鸿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8年和2020年,*ST高鸿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ST高鸿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977.69万元、308.19万元。
2022年和2023年,*ST高鸿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高鸿鼎恒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远”)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ST高鸿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70.74万元、788.21万元。
多名责任人被重罚
证监会认为高鸿股份披露的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证监会认为,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规定。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重罚名单中,配合的第三方同样被重罚。证监会认为,对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
证监会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以及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做出了高额罚款:
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
二、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长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高岭、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高鸿股份董事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七、对时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时任高鸿股份监事侯玉成、时高鸿股份董事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九、对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认为,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