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答南都:提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防量刑倒挂

南都N视频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5-08-25 12:00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图片

此次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出于何种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回应南都N视频记者提问时称,为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吴峤滨介绍,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确定为十万元,这与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相符的。此次《解释》综合考虑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以及与洗钱解释的协调等因素,在第五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吴峤滨解释,上述调整主要为回应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比如,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此外,吴峤滨称,洗钱罪“情节严重”坚持采用“数额(500万)+情节”的标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按照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则,两罪的升档标准应当保持协调一致,防止出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钱罪的情况。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吴峤滨表示。

编辑:梁建忠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