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
南都N视频记者注意到,本次“三进”工作涉及的集采药品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各地市医保部门及时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名单向社会公布。
定点零售药店“双标签”公示价格
通知指出,医药机构可自行或由上级采购主体统一操作,从省级医保部门下发的“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药品品种,采取明显标识公示本机构“三进”药品目录清单和价格。
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确标识集采药品或设置集采药品专柜,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在药品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
中选企业应根据医药机构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按合同保质保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确保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
各地市医保部门、相关采购平台要强化集采药品供需对接,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集采药品稳定供应。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集采政策及时结算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将授权“集采便民药店”等标识牌
通知指出,鼓励各地市医保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探索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方面予以激励。
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按同品规算一种计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应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应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等标识牌。
在强化执行管理上,通知指出,医药机构采购集采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伍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