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发自北京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即将提交10月24日至28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一分编的内容,涉及公众关注的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性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
今天(10月23日),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现场获悉,在今年4月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做出多项修改,包括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内容;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等。
将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污染防治作出针对性规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设有九个分编,也是法典草案条款最多的一编。
就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王翔在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介绍,这一体例结构,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据介绍,除通则以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
防止生态执法“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法典将有针对性规定
此前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的现象,都备受社会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也成为立法中关注的重点。
王翔谈到,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据介绍,就此,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