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诋毁大龄妇女,这样的规定很有现实针对性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10-25 18:19

据媒体报道,《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不少规定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例如第二十一条,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的基础上,新增了“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的表述。

2023年,北大女学生对话上野千鹤子的新闻登上热搜,延伸出的大龄未婚女性话题引发公众强烈讨论,大龄未婚女性被贬低、被贴上“剩女”等标签的现象也引起社会的警惕。全国人大代表罗卫红曾向媒体呼吁,关于部分女性选择不婚的态度,要对她们的选择表示理解和尊重。如今,山西以修订地方法的形式进一步对此作出强调,不仅是对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一次细化和重申,同时也发挥着较强的信号作用,通过法的约束对社会文化和舆论作出鲜明引导:结婚、晚婚甚至不婚是个人权利,对此尊重、包容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基本共识。

除此以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趋势、新现象,《办法》也提出了很多实招、硬招,为妇女权益保障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例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针对的是近年来网络黄谣、恶意P图等侵害女性权益的新问题。“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更是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及时回应了公众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期待未来在具体落实中,进一步做好部门联动与数据互通。

针对妇女财产权益保障过程中的堵点难点,以立法的方式对症下药。例如,对出嫁女因“村规民约”无法获得宅基地动迁利益等现象,该《办法》的补充细化也是一个亮点。一直以来,有关上位法的实际运行,仍存在有关部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不清晰等具体难点,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成为“老大难”问题。该《办法》规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事项“应当听取所在村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同时明确落实了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管理村规民约等的具体责任。这些修订极具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将地方治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需要达成社会共识,也需要制度的实在保障和实际行动。接下来,要在落实上下好功夫,用好典型案例、做好宣传解读,也要持续关注社会发展变化和妇女权益保障的新需求,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这也是对所有地方性妇女权益保障办法的要求与期待。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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