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关于“隐形加班”的真实判例。据澎湃新闻报道,工程师小韦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不仅平时需要加班,就连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汇报工作、参加线上会议、发送现场照片。
2022年,小韦被公司要求离职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两年来的加班费,并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湘潭中院认定,原告在节假日或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加班,并判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5000元。
劳动者权益需要有力保障。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的劳动付出,固然需要在工资报酬上得到体现,而非上班时间的加班行为,也能获得相应的酬劳,同样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应有之义。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根据平时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不同情形,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这是对劳动者“加成劳动”的增值肯定。
法规是抽象的,现实是具体的。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加班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但认定加班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传统的观念,劳动者加班干活,发生地需要是在上班的地点,离开办公室回家就算是休息。问题是,如今员工刚回到家,微信工作群里老板就@,要求立即反馈工作数据,或者是群里消息不断,不是参与线上会议,就是紧急处理事务,忙得不可开交。遇到这些情形,就进入到了“隐形加班”的新型领域。
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隐形加班”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就算是下班时间,劳动者也不在办公场所,但在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支持下,他们同样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之中,与正常上班一样,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同样需要得到应有劳动报酬,而不能认为是“免费帮助”。湘潭中院的判决,认定劳动者“隐形加班”可以合法获得报酬,这是合情合法的。
当然,湘潭中院判决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隐形加班”作出了合理认定。如今,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下班后的微信沟通较为常见。哪个“打工人”没有下班后接到过单位领导的微信,或者在微信群中回过话呢?如果一律认定为“隐形加班”,盲目扩大劳动者权益保障范围,将大大增加用人成本,对用人单位而言,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隐形加班”,核心标准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如果符合具有“工作强制性”、占用了“休息时间”、付出了“脑力或体力”等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隐形加班”,而偶尔、简单地回复一句“收到”“好的”,一般不认定为加班。跳出个案,对于其他法院而言,这一判决不乏参考借鉴意义,有利于更加合理地认定加班事实。
无论社会如何变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缩水。纵然科技改变了人类生活模式,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模糊了上下班的界限,劳动者的加班活动也不能被忽视。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湘潭中院的判决,秉持劳动立法精神,合理认定“隐形加班”,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文|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陈邹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