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碎片化”,修法关键期学者呼吁赋予被告异议权

南都N视频APP · 察时局
原创2025-10-29 19:52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处在第四次修改的关键期,司法实践中不当分案、另案处理问题影响被告人权益,备受法律界关注。

近日,以“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为核心议题的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西安召开,法学专家、法律实务界人士就上述议题展开探讨。

在多位学者看来,刑事诉讼中随意和不当分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将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此建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可以分案审理的情形作出规定,从而为辩护人对不当分案审理提出质疑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要保障被告方对分案审理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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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西安召开。

“分案处理碎片化”引关注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分案制度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明确,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案处理碎片化”问题,使同一案件因分案导致证据审查标准不一,如行贿受贿案件分案后,行贿人供述可能出现矛盾,更有“行贿罪刑期重于受贿罪”的量刑倒挂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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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对此表示,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分案审理并不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被严重滥用的现象,如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认罪,部分不认罪,有的法院会将认罪与没认罪的被告人分开审理,将认罪案件中同案被告的供述、前罪的裁判作为后罪的证据使用,是恶意的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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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

据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一起涉及44名被告人和单位的案件先是被法院由一案拆为三案,此后又将其中一起涉及五人的案件拆分为五个案件。

刑事案件中,为何会产生“分案处理碎片化”现象?樊崇义认为,当前分案的标准模糊,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为分案而分案的现象,如部分办案机关以案件复杂、提高效率为由随意分案,忽视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导致审理碎片化,更有甚者通过分案对部分被告人转为证人,违背证据规则,损坏诉讼的主体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分析,从“共同犯罪案件”的概念来看,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原理和原则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应当是为了保障诉讼质量、兼顾诉讼效率,把实体上的同一案件在程序上分为数个案件立案、侦查、起诉的诉讼行为。他认为,根据不告不理、控审分离、诉审一致的诉讼原理和原则,法院审判的范围应受到起诉书指控范围的限制,据此,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只应发生在审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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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

不当分案影响事实查清及被告方权利

在多位学者看来,刑事诉讼中随意和不当分案将严重损害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樊崇义表示,根据权利保障原理,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一个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诉讼程序需要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分案以后,质证权和辩护权无法在法庭对质,辩护律师也难以全面掌握关键证据。

“分案审理不得损害庭审质量与辩护权实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实践中存在分案后辩护权被限制的突出问题,如山东淄博的一起分案案件中,辩护律师出庭被法警驱离。同时,分案后律师无法查阅其他关联案件的卷宗,导致对全案事实掌握不完整,基本的质证权得不到保障。他还提到,前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会对后案产生负面影响,压缩后案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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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

除侵害被告人及辩护人权益外,分案审理对实体正义亦带来影响。陈永生对此分析,分案审理被滥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犬牙交错”的,如涉及其他被告人,应能进行讯问甚至质证才能有利于查明事实。


建议:引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被告分案审理异议权

为防止随意和不当分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建议,应改变当前的职权主导机制,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对分案、并案、另案处理的申请权、异议权。保障在分案、另案处理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此外,以审判为中心来构建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机制,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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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

陈永生建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可以分案审理的情形作明确规定,从而为辩护人对不当分案审理提出质疑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要保障被告方对分案审理的“异议权”,如庭前会议时,应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分案审理不合理应在庭前会议提出,由庭前会议进行处理。此外,应明确先前审判的被告人参与后案审理,否则会侵犯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前案被告人的询问权和质证权。

顾永忠还提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立“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规定对不应分案起诉而已经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发现的,应当不予受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主办方供图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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