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外还有伦理责任,岂能为留学逼重病父亲腾房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10-31 01:19

房产证上写着女儿的名字,但屋内住着患病的父亲与守护的姑姑。面对留学深造的经济压力,女儿一纸诉状将至亲告上法庭,要求变卖6岁时父母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边是白纸黑字的物权归属,一边是血浓于水的赡养责任,法院该如何权衡?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最终以“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据,驳回了女儿的诉请,强调敬老孝亲是“应有的底线”。

应当说,法院这样裁判并不让人意外。首先,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女儿为凑留学费用,就让患病的父亲腾房以便卖房变现,这般做法无疑太过冷血、薄情,与传统的孝道以及现代的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其次,从可缓冲的空间来看,女儿尚有其他替代选择,比如变卖其名下的其它空置房产。与之相反,其父亲若从目前居住的房屋搬出,经济上根本没有余力租房,更遑论女儿所言的另购房产。

作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这名女儿主张权利倒也称得上于法有据。不过,案涉房屋的取得,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亲子关系的赠与,具有家庭保障与情感寄托的双重属性。作为被告的父亲自2010年患脑梗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难以自理,且名下并无其他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若机械适用物权规则,同意其女儿腾房诉求,很可能导致其无家可归,这不仅有违赠与的初衷,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进一步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随另一方生活而免除。父亲身患重疾,需长期护理,女儿虽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受赡养义务的限制。法院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正是对家庭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双重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姑姑作为护理人,出于亲情对弟弟进行照料,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这种良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鼓励,而非因房产纠纷而受冲击。

由此可见,在家庭纠纷的裁判中,司法不能仅仅充当“产权裁判者”,更应成为“伦理守护者”。被告父亲因病致残,已处于弱势地位,若法院支持女儿的诉请,无异于纵容以个人发展为由忽视家庭责任的行为,这将对社会道德底线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允许父亲继续居住,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则是对敬老孝亲的传统价值与人伦底线的捍卫。

不必讳言,这对父女情感疏离也是导致房产纠纷的重要原因。父母离异后,女儿与父亲聚少离多,这种情感隔阂或许促使其更倾向于将房屋视为纯粹财产,而非承载家庭记忆与责任的载体。而父亲一方,虽曾出资购房,却在病痛与离异的多重打击下,逐渐成为家庭中的“被照顾者”。这场诉讼表面上是房产之争,背后却是家庭纽带断裂后的矛盾爆发。法官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法律裁决,也是一次对家庭关系的修复尝试——它提醒为人子女者,物权之外,还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

不管如何,“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应有的底线。”这份判决,不仅守护了一位重病父亲的栖身之所,也守住了社会对家庭伦理的普遍期待。有网友将这名女儿的闹剧概括为“哄堂大孝”,亦表明世道人心坚定站在人伦道德一方。□ 胡一刀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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