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投诉举报行为,切实维护“阳光采购”的公平环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界定了虚假、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一批以恶意投诉举报为业的职业打假人在政府采购领域悄然涌现。这类职业打假人的获利既来源于被质疑供应商的“花钱消灾”,也有采购人私下给予的不当承诺等。《中国政府采购报》曾提到,某公司为某地政府网络维护项目的原承建商,以新的中标人服务器“未完全符合GB/T22239-2019”为由,在15天内连续5次发起投诉。经查,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要求,但此举迫使采购人延长澄清期,不仅造成项目延期近3个月,而且使采购人额外支出澄清费用达12万元。
在这类情形中,投诉者利用程序性瑕疵干扰采购进程,意图拖延项目、阻止竞争对手履约,同时也存在职业打假团队以陪标形式出现、负责恶意投诉的情况。有业内人士称,一些陪标人替特定供应商出面质疑、投诉,既保证了该供应商“不露面”、不与采购人发生冲突,一旦质疑、投诉失败,该供应商也不会留下“案底”。
可以看到,政府采购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有些伴随着对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甚至在社交媒体还衍生出了专门教他人成为“职业打假人”的商家机构,严重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然而,如何约束这类职业打假人,有关细则却并不明晰,例如,对“主观恶意”的描述不够细化,难以约束利用程序瑕疵进行的“合法敲诈”等。
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通知》明确了虚假、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包括“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等。同时,明确投诉必须“先质疑后投诉”,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投诉,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既不误伤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供应商,又能有效压缩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的空间,不失为一次地方性的积极尝试。
与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特征类似,在政府采购领域,程序的合规性最易被职业打假人利用。例如采购文件、过程等存在可被指摘的瑕疵,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资质有硬伤等,但这也暴露出,一些采购人需求制定能力较弱,招标流程与细节仍不够规范严谨。说到底,既要用好新制度,让政府采购投诉举报行为更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本身也要严于律己,做到更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如此才能真正不给职业打假人留下可乘之机。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