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市横栏镇格林美域小区“7·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2 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庆丰路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7岁男童溺水死亡。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报告显示,游泳池租赁方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报告建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报告建议责成横栏镇教育和体育中心向横栏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事故致一名7岁儿童死亡
根据报告,2022年7月9日下午,姚某某(7岁)在无家长的陪同下(家长送到游泳池后先行离开),从格林美域小区游泳池的浅水区越过深浅分界线独自一人进入深水区,游泳池租赁方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员梁某某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据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4时46分27秒左右姚某某开始在水中挣扎,出现溺水情况,直至14时49分2秒不再挣扎。14时57分8秒,安全员程某某发现姚某某在深水区潜水,让姚某某旁边游客提醒姚某某不要潜水,游客发现姚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游客随即帮忙将姚某某托抱至岸边,安全员吕某某从浅水区赶到泳池岸边对姚某某实施心肺复苏抢救。
程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横栏医院 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对姚某某开展急救,经横栏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宣告姚某某死亡。
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系姚某某独自进入深水区发生溺水,溺水时间过长导致死亡。间接原因为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证救生员数量不足,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该游泳池应配备5名救生员,事故发生当天游泳池仅配备4名救生员,且有3名救生员未取得救生员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报告还指出,姚某某(7 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会游泳,其到游泳池深水区游泳应在监护人看护陪同下进行。但据监控视频显示,家长不在现场,未看护陪同姚某某游泳,属于监护人监护不力。
监管部门被责成作出书面检讨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赵某某涉嫌刑事犯罪,报告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不予立案或不起诉等,则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报告建议,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救生员证的程某某、韦某某、梁某某,报告建议责成中山市蓝鳍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换离岗位。
此外,报告指出横栏镇教育和体育中心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项目许可证》时把关不严,违反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规定,建议责成其向横栏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敬奎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