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东农优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优品食品公司”)生产的 “欧维丽” 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标签内容虚假等多项违法行为,企业被罚款60.8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8月13日,涉事企业向南都记者表示对此处罚存疑,回应称仅为标签标注问题、产品质量完全合格,目前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企业的质疑,8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回应称,案件调查、处罚流程合法合规。
通报显示:标签原料与投料记录不符
据悉,本次涉事产品为农优品食品公司2025年6月17日生产的5L装“西班牙进口橄榄油”。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该款橄榄油存在两类核心违法问题。
一方面,产品标签多处标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其中,产品名称“西班牙进口橄榄油”未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规范名称标注;同时,产品营养成分表中“单不饱和脂肪酸平均含量79%”的外文标注字号,大于对应中文文字,违反食品标签标识的规范化要求。
另一方面,产品标签存在内容虚假、与实际原料不符的实质性违规问题,也是本次处罚的核心理由。据通报,涉事产品配料表标注原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但执法人员核对企业生产投料记录、核查实际生产原料后确认,产品实际投料原料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监管部门认定,农优品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综合涉案货值、违法情节等因素,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企业整改违规问题,没收违法所得1.8118万元,并处60.831万元罚款,同时依法没收相关非法财物。
据悉,该批次总量300瓶,单品售价225.3元,整体货值金额6.759万元。截至监管部门查处当日,该批次产品已售出280瓶,另有3瓶用于执法抽检,企业由此产生违法所得1.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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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喊冤:检验报告未检出“果渣油”
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农优品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南都N视频记者作出情况说明,对处罚决定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并不认同。
对于“外文字号大于中文”的标识瑕疵,该负责人解释称,该问题仅出现在小批次产品包装中,系包装设计字体选用导致的细微偏差,字母与中文字体高度差距仅约1毫米,肉眼难以分辨,并非企业主观刻意违规。企业表示,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完成标签全面改版整改,目前市场流通的在售产品均为合规新版本,经逐批查验,已杜绝同类标识问题。
对于通报的标签存虚假问题,也即此次行政处罚中认定最为关键的“混合油橄榄果渣油”问题,企业存有异议。
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出具的官方《检验报告》显示,涉事批次产品的脂肪酸组成、紫外吸光度等关键理化检测数值均符合GB/T 23347-2021国家标准,属于合格品范畴。报告记载的不合格项,除外文字号等格式规范外,关于配料问题仅指出“产品配料表为‘特级初榨橄榄油、精炼橄榄油’,但实际投料记录为‘特级初榨橄榄油、混合橄榄油’,该配料标示不真实”。
截图源自农优品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提供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报告。
“通报中定性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但检验报告里根本没有这八个字。”该负责人质疑道,市监局在通报中直接将原料定性为“果渣油”,与检验报告及投料记录中的“混合橄榄油”表述存在出入。
该负责人强调,橄榄油的理化指标极为严苛,若真掺入果渣油或其他劣质油脂,脂肪酸组成等数值绝不可能合格。“我们的原油是合格的,产品也是安全的。”
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混合橄榄油”配料标注方式的理解。该负责人解释称工厂现场生产投料均为精炼油与初榨油,“这批产品从西班牙进口时,海关报关分类名称就叫‘混合橄榄油’,而它本身就是由精炼橄榄油和特级初榨橄榄油调配而成的。在配料表里拆分写明‘精炼橄榄油、特级初榨橄榄油’,是为了让消费者更清楚具体成分,这也是行业通行的做法。”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产品已在品类栏明确标注“混合橄榄油”,配料表中列明两类油脂具体名称,是为精准公示原料构成,避免信息表述模糊,行业内同类橄榄油产品均参照GB/T 23347国家标准执行同类标注规范,自身标注方式合规合法。
农优品食品公司强调,涉事产品原油检测结果合格,企业自检报告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佐证产品质量达标、食品安全无风险。
据悉,企业正就本次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针对企业的质疑,8月14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就本次处罚事件向南都记者作出官方回应,明确案件调查、处罚流程合法合规。不过,针对南都N视频记者采访提纲中重点提及的核心争议细节——处罚通报中认定的“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具体溯源依据、判定标准,该局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经该局依法调查,查明广东农优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存在标签标示不规范且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其中,针对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未予行政处罚。针对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综合裁量认定为情节严重,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社会公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对其提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复核,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充分尊重。截至目前,该局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并称,如后续进入诉讼程序,将依法举证,尊重并服从法院生效裁判。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