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融创茂”售卖滑雪手套,遭保安打伤获赔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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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5-16 19:11

男子被保安打伤,保安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男子张某军在广州花都“融创茂”停车场兜售滑雪手套,该商场的保安白某发现之后驱离,在这一过程中,张某军倒地受伤,随后张某军将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时,法院认定冠良保安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过冠良保安公司认为,白某的侵权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冠良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融创茂”卖滑雪手套

男子被商场保安打伤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2020年4月,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就安保服务对外招标,冠良保安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签订《广州融创茂项目安保外包服务合同》,冠良保安公司按照合同在约定区域提供安管保卫服务(安保外包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

2020年7月16日,张某军在“花都融创茂”售卖滑雪手套,遭保安驱离,随后张某军再次来到商场停车场继续售卖滑雪手套。担任保安队长的白某发现之后,使用防暴盾牌先后四次推张某军将其驱离,致张某军倒地受伤。

受伤后,张某军被送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了13天。经伤残鉴定,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评定张某军伤残等级为十级。

此后,张某军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冠良保安公司、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给付张某军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67277.40元。

据花都区法院在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涉案场所禁止流动小商贩私自兜售滑雪手套等商品,认定被害人张某军不顾涉案场所安保人员劝阻,坚持进入停车场内贩卖滑雪手套等商品,双方因此而引发矛盾冲突,张某军对案发起因及矛盾升级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单位(冠良保安公司)垫付医疗费11000元,遂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保安公司辩称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一审认定保安公司承担70%责任

在一审时,冠良保安公司认为,白某故意伤害张某军是个人犯罪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冠良保安公司与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白某是冠良保安公司派遣到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处提供保安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冠良保安公司作为无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认为,安保人员接受冠良保安公司的安排和指挥,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仅考核外包服务成果,与冠良公司不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对本案侵权损害结果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发时白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冠良保安公司、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是否对张某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白某与冠良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白某与冠良保安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在花都融创茂,白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即驱赶流动小商贩与张某军发生纠纷致张某军受伤,白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并非与履行职务无关。

此外,本案中,根据冠良保安公司与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签订的项目安保外包服务合同,融创物业广州分公司委托冠良保安公司提供安保外包服务,双方是外包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

一审法院表示,张某军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全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冠良保安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冠良保安公司向张某军赔偿136200.75元。

认定保安公司理据不足

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冠良保安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冠良保安公司认为,本案是白某故意伤害张某军的犯罪行为引发的纠纷,白某是实际侵权人,虽然冠良保安公司与白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白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超越其职权,并非在履行职务,应当由白某自行向张某军承担赔偿责任。

白某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持立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在此情况下,无论白某是否存在过错,担责主体均为单位,而非本人。张某军对于发生事件具有明显的过错,他明知案发地点不可摆摊销售,在被驱离以后还返回,然后还对安保人员进行言语攻击。

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由冠良保安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冠良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2022年4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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