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致老太摔伤,珠海一狗主人被判赔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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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7-22 15:42

南都讯  广东珠海一老太散步时突遭大型犬追扑,不幸摔成九级伤残。近日,香洲法院对这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老太在正常行走时,遇到涉案两只大型犬,导致倒地受伤,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间未牵绳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共计308622元。


老太散步遇未牵绳犬只

2020年1月29日早上7时,段阿姨经过珠海市香洲区某篮球场附近人行道时,突然遭两只大型犬追扑,致使其摔倒受伤。

段阿姨当即电话联系其儿子到场,并在狗主人吴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须住院治疗,段阿姨住院19天,期间接受“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高血压3级等,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继续抗凝治疗,适度功能锻炼,避免患肢过度负重,6个月内不能过度屈髋、内收内旋动作等。段阿姨花费了住院医疗费近8万元。期间,吴先生为其垫付住院押金2000元,支付检查费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1000元。

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费用未果,无奈之下,段阿姨将吴先生告上法院。

犬只主人:老太自己吓到摔倒

诉讼过程中,香洲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段阿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结论显示,段阿姨因意外致左股骨胫骨骨折行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吴先生承认,涉案两只大型犬由其饲养,分别为拉布拉多和边境牧羊犬。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由自己为犬只注射疫苗。事发当天,他委托同事帮忙遛狗,两条犬均未拴狗绳。

吴先生辩称,事发当天,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段阿姨的身体,段阿姨是因为被狗惊吓且没有注意道路状况而摔倒,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段阿姨主张的部分费用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主张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法院:老太没有挑逗犬只,无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阿姨在正常行走时,被涉案两只大型犬追扑,导致倒地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

事发时吴先生委托其同事到公共场所遛狗,但没有为犬只配戴牵引绳,两只大型犬未受约束,对正常行走的段阿姨进行追扑,导致其倒地受伤。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段阿姨事发时是正常行走,没有对涉案犬只进行挑逗等不当行为,吴先生亦未举证证明段阿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法院对吴先生辩称段阿姨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核定,扣除吴先生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吴先生向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862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外情形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相关法律对于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评价是严苛的,严格限定免责情形,即只有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

采写: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苏倩雯 张梦颖 欧绍强

编辑: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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