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涉及共享单车服务的行政垄断案件释出。
6月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通报,依法查处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的行为。
通报显示,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7月30日,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地政府报送申请增设公共助力自行车项目的请示,申请以本局为招标单位,选择有资质的特许经营单位进入当地市场经营,相关费用和日常监管自负。
当年11月,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山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最终确定潍坊快跑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2019年12月18日,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潍坊快跑公司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随后,其他公司对此事进行信访举报,提出“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公开的市场竞争行为”的主张,要求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让其公司合法投放共享助力自行车。
2021年12月,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会。会上,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结论: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关于“共享电动车项目属于公开的市场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述行为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际上变相限制共享单车企业的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品牌进入当地市场,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反垄断法》根据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因此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提出三项处理建议。
首先,《行政建议书》责令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其次,要求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建议高密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发生。
据南都记者了解,此前洛阳、沧州、滨州等地行政机关也因实施共享单车“N选一”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纠正。
曾有反垄断学者告诉南都记者,行政机关对共享单车服务进行招投标,相当于对一个定量服务市场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实质上限定消费者只能与一家企业开展交易。也正如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所言,此举并没有上位法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6月,多部委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公平竞争政策法律体系。
《细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采写:南都记者 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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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