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中山市消委会正式发布2025年十大典型消费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美容美发、老年养生、债务重组、净水器、打印机、影视海选等多个领域,旨在帮助消费者在复杂多变的消费环境中保持警惕、理性决策,同时引导商家强化法治观念,共同构建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
谨防美丽陷阱——消费者被诱导充值50000元
案情简介:林女士在X美容院护理时,遭遇多名工作人员轮番诱导:先“唱双簧”制造紧迫感,夸大皮肤问题严重性,假意“仅限当天优惠”;见她犹豫,又“卖惨”哭诉业绩压力。林女士在情感压力下先后充值5万元,事后要求退款遭拒。
调解结果:经消委会调解,指出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家最终退还未使用预付款10000元。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商家通过心理控制剥夺消费者自主判断空间,侵犯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美容院充值后,未使用的预付款属于尚未履行的服务部分,依法有权要求退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商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退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本案中,美容院工作人员通过夸大皮肤问题、唱双簧制造紧迫感、卖惨施加情感压力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和心理压迫下充值,已侵犯其法定权利。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也破坏市场诚信。
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商家“限时优惠”“情感绑架”等话术,务必保持清醒,审慎决策。一旦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同时也警示经营者:唯有真实宣传、透明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长久信任。
养生保健馆虚假诊疗——欺诈老年消费者35万元
案情简介:73岁陈女士被某养生保健馆以“100元2次泡脚按摩”低价吸引到店。店内“老师”用不知名仪器“检测”,谎称其患有医院查不出的“严重疾病”,并以“不治疗只剩两三年寿命”制造恐慌,随后开展“肺部吸血”“拔血罐”等所谓治疗,累计收费35万余元。
调解结果:消委会实地调查、多次约谈商家,最终商家退还陈女士未消费款项26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中养生保健馆的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民法原则。其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隐瞒自身无诊疗资质、服务无医疗效果的核心事实。商家虚构检测结果、编造疾病风险,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行为。老年人在涉及大额健康消费时,建议先与家人沟通,切勿在恐吓下独自决定。
债务重组公司虚假承诺——消费者交定金后醒悟
案情简介:刘先生因债务逾期咨询某法务公司,业务员承诺可“运作减免利息、仅还本金”,刘先生支付2000元定金后察觉异常要求退款遭拒。
调解结果:经查,该公司并无利息减免能力,承诺系业务员为业绩擅自作出。消委会约谈后,公司全额退还定金,并承诺加强员工管理、严禁虚假宣传。
案例点评:该案例中,法务公司业务员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业务员明知公司并无减免利息的实际能力,仍虚构“可运作减免利息、仅还本金”的服务效果,直接误导刘先生作出消费决策,侵害其知情权。
尽管公司称虚假承诺系业务员个人行为,但该宣传发生在职务范围内,目的是为公司招揽业务。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全额退款,正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承担。
得警惕的是,此类债务处理服务暗藏风险。部分法务机构以“停息挂账”“利息全免”等绝对化承诺招揽客户,实则仅提供基础债务梳理服务。消费者切勿轻信“捷径式”承诺,应谨慎甄别,避免上当。
美容院搬迁致服务不便——消费者获退预付款2437元
案情简介:黄小姐在某美容院办理预付卡,充值后美容院搬迁至新址。黄小姐认为新址不便,要求退还卡内余额2937元遭拒。
调解结果:商家曾提出转店服务、赠送服务抵扣等方案。经消委会调解,双方同意赠送服务作价500元,商家退还剩余2437元。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纠纷。预付式消费的核心特征是“先付费、后履约”,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家,往往是基于地理位置便利、服务稳定等考量,因此服务地点属于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美容院搬迁后,消费者明确表示新址不便,其就近享受服务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法享有解除权,商家应退还剩余预付款。
关于赠送服务能否抵扣退款的问题,法律上需兼顾公平与合理原则。本案中,经消委会调解,双方同意将赠送服务作价500元抵扣,正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的平衡,既尊重了商家提供服务的事实,也避免了消费者因商家单方高价标注而遭受损失。
根据《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赠送服务抵扣需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单方强制按原价抵扣。
净水器出水有杂质——商家退货并承担运费
案情简介:白女士购买的净水器出水有杂质,影响基本使用。商家售后提出更换滤芯,白女士要求退货退款并承担运费遭拒。
调解结果:消委会核实确认净水器核心过滤功能不达标,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及包装费。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退货,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净水器作为直接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出水存在杂质已属于核心功能不达标,商家不能以“仅需更换滤芯”为由规避退货责任。此案例明确了净水类民生商品的质量保障标准,经营者需对产品核心功能负责,满足消费者基本使用需求。
298元祛斑是噱头——虚假宣传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陈女士看到抖音“298元祛斑”广告到店消费,商家无价目表、不开发票、不签合同。做完后效果极差,斑点依然明显,要求退款遭拒。
调解结果:经查,商家宣传效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消委会调解后,商家全额退还298元。
案例点评:商家未明码标价、未开发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美容院宣传“298元祛斑”却未达到承诺效果,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主张三倍赔偿。此案例警示美容行业需规范经营流程,明码标价并留存服务凭证,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
酒店水管爆裂泡坏行李——全额退房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欧先生入住某酒店,淋浴间水管爆裂致房间积水,行李、鞋子被泡坏。酒店仅提出“下次入住优惠”及干洗服务作为补偿,拒绝经济赔偿。
调解结果:消委会指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酒店全额退还房费3620元,并对受损物品一并赔偿。
案例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以“下次优惠”敷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案例明确了住宿服务行业的安全保障底线,经营者需对服务场所设施安全负责,及时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油烟机面板脱落伤人——商家退货退款担全责
案情简介:陈女士购买的油烟机使用半年多,面板突然掉落致家人受伤。商家以“超出质保期”为由拒绝退货。
调解结果:消委会指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商家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商家全额退款,并上门拆除回收问题油烟机。
案例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质保期不能成为免除法定责任的理由。
标称适配惠普的墨盒无法使用——商家退款担责
案情简介:彭女士购买的彩色墨盒商品页面明确标注适配惠普打印机,拆封使用后发现无法识别。商家推诿称“打印机问题”“拆封后无法退货”。
调解结果:消委会指出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质量问题不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时限约束。商家最终全额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
案例点评:商家在商品标题、主图及详情页均明确宣传墨盒可用于惠普打印机,却实际无法适配,构成虚假宣传。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品存在性能瑕疵且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前期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做法,属于拒不履行法定售后义务。虽然彭女士拆封使用时已超过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但因商品存在不适配的质量问题,不受七日时限约束。
警惕“影视海选”签约陷阱——半小时内退款遭扣违约金
案情简介:章先生8岁孩子参加某栏目组“海选”,因该组在某日报大楼办公,章先生误以为是权威机构。海选轻易通过,工作人员劝说签订合同并支付9980元。章先生半小时后察觉异常要求退款,被告知需扣30%违约金。
调解结果:消委会指出,半小时内退款不会产生实际经营成本,10%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最终栏目组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点评:部分不法机构选择在具有权威性或知名度的场所办公,刻意营造与权威机构有关联的假象,本质上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说明自身独立资质与权威机构无关),使家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同时,若家长因机构的伪装行为误信其资质,进而签订合同,也可能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信誉等核心要素产生错误认识)。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受损害方(家长)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机构应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家长无需承担所谓“违约金”。
家长面对“影视海选”需核实资质、认真研读合同,切勿草率签字付费。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刘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