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信用担保投资实业公司,手持一枚“洁柔”商标,将国内生活用纸龙头企业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顺洁柔”)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中山第一法院”)不仅驳回其全部诉请,反而判其向被告赔偿10万元律师费。
受让取得“洁柔”文字商标,指控中顺洁柔侵权
2017年,中山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受让取得第565278号“洁柔”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涤剂”等商品上,但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几乎未投入实际使用。
而另一边,经过多年深耕,中顺洁柔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国内生活用纸龙头企业。“洁柔”不仅在第16类纸制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在消费者心中也建立起极强的品牌识别度。
就在受让商标后不久,投资公司迅速展开行动:一方面围绕“洁柔”字样密集申请注册数十枚近似商标;另一方面,紧盯中顺洁柔新拓展的湿巾、洗衣液等跨类商品,收集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2025年初,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中顺洁柔在“婴儿湿巾”“卸妆湿巾”“洗衣液”等产品上使用“洁柔”标识,构成对其第3类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而中顺洁柔在收到中山第一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也向该院提出反诉,诉请法院确认投资公司的起诉构成权利滥用,并应向其赔偿律师费损失。
法院认定投资公司权利滥用,判令其赔偿10万元
庭审现场,投资公司坚称:“我们是依法受让的商标权人,权利清晰、程序合法。对方在非纸品类商品上使用‘洁柔’,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明显构成侵权。”
中顺洁柔则针锋相对:“原告原为担保公司,从未从事日化生产经营。刻意受让一枚闲置商标,并大量囤积近似标识,目的就是制造权利冲突,借诉讼牟利。”
更关键的是,中顺洁柔提交证据显示:投资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前,曾多次尝试注册含“洁柔”的商标被驳回,转而通过受让“老商标”迂回布局,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和不正当竞争动机。
面对双方截然对立的主张,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对区域品牌竞争秩序的潜在影响,没有止步于“谁持有商标证谁就有理”的表面判断,而是启动了深度审查。
结合双方同处中山市的地域关联,法院认定投资公司对“洁柔”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不可能不知情。梳理投资公司商标申请轨迹,其在明知中顺洁柔公司“洁柔”商标在生活用纸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乃至驰名度的情况下,仍以明显具有攀附意图的方式受让取得在先注册的第565278号“洁柔”商标,并围绕“洁柔”字样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取得权利的基础难谓善意。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院认定投资公司虽形式上持有商标注册证,但其取得及行使权利的过程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其客观上,也已干扰了他人正常经营,构成民法典第132条所禁止的“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为投机者提供牟利工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投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其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判令其赔偿中顺洁柔公司合理律师费10万元。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标不是“抢注即赢”的游戏筹码
主审法官冯穗波结合本案强调,法院的判决并非否定商标注册制度,而是穿透形式,审视了权利的本质与行使的初衷。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是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商标不是“抢注即赢”的游戏筹码。权利的正当性不仅看“有没有证”,更要看“怎么来的、怎么用的”。恶意受让、囤积、攀附商誉取得的权利,司法是不予保护的。诉讼也不是打压对手的商业武器,打官司必须出于维权本意,而非制造障碍、索取利益,企业与其费尽心思“傍名牌”,不如沉下心来创品牌。
法院将继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权利滥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构建充满活力、竞争公平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